2007年12月6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一版:精华新闻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被害人家属向出租屋房东索赔
董文语案应引起人们对安全防范的反思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李良军

  本报讯  残忍地杀害6人的董文语已在11月28日伏法(本报曾于11月29日作详细报道),但这些命案引发的民事索赔纠纷还刚开始,人们该如何做好日常安全防范的反思更没有结束。近日由被害人张某的父母诉其女当时租住房屋的房东邵某索赔一案,金华市婺城区法院正式予以受理。此案给大家,尤其给出租房屋的房东提出了一个很实际、很迫切的问题:该做的日常安全防范措施都做到了吗?
  2006年3月11日凌晨,董文语窜至金华市西关街道上坞村上坞街,爬窗进入上坞街53号203室行窃。董文语进屋后即被睡在床上的何某发现,董遂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切割何的颈部致其死亡,同睡一床的张某也未逃过厄运。
  张某的父母向婺城法院起诉称,其女儿受聘在金华一医院的药房上班,医院统一安排租住在金华市西关街道上坞街53号出租屋的203室。其女被害后,他们未得到分文赔偿,出租屋的业主邵某没有任何抚慰,只是事后匆匆给203室装上了防盗窗。
  张某父母认为,出租屋业主应对出租屋的安全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邵某疏于管理,出租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致使董文语能顺利利用一楼防盗窗爬进二楼房间,最终导致惨案发生。他们认为,其女的死亡与邵某未做好出租屋的安全防范措施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为此,他们要求邵某赔偿所有损失的40%,即15.7万余元。
  婺城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并将在近期开庭审理。此前,在金华中院审理董文语案时,另两个被害人的家属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金华中院判决董各赔偿26万元。
  张某父母的起诉给董文语案提出了新的反思:在日常的生活中,人们应有的安全防范意识都具备了吗?安全防范措施都做到位了吗?出租房屋的房东该对出租屋的安全尽到多少防范义务?
  不得不提请人们注意的是,不仅仅是张某被害案,董文语做的6起人命案、1起重伤案和多起盗窃案,无一不是通过越窗进入室内的。窗口是董文语入室作案的唯一路径。本报提醒大家:一方面,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有利于保护自身安全,是对自己负责;另一方面,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能堵住犯罪途径,是对环境安全负责,也是对相关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